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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务制度对企业境内外业务盈亏的核算作了什么规定?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213页(512字)

新制度规定:“企业应对境内外业务分别进行盈亏核算,境内外的盈亏可以互抵。境外业务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实现的利润5年内全额留用,境内业务实现的利润按国内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5年期满后,境内外业务均有盈利时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境内外一方发生亏损时用另一方的盈利抵补后,境内业务有盈余的按国内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境外业务有盈余的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外经企业是一个法人,是一个整体,虽然其利润是由境内外两大块构成,境内外业务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不一致,但企业是一个会计主体,企业在境内外的业务同属其核算的空间范围。(2)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供、产、销是一个整体,这和国内其他行业基本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外经企业生产经营的供应过程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境内,生产、销售过程则在境外,这正是这个行业自身的特点。(3)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表示对这一新兴行业的支持,鼓励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全方位开拓业务,不仅继续给予企业一系列优惠政策,而且,新制度允许企业境内外盈亏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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