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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检疫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农业出版社《动物检疫手册》第3页(2021字)

国内检疫是指在本国内各地区间,为了防止畜禽等动物传染病的传入或传出,对畜禽等及其产品进行的检疫,简称内检。国内检疫分为以下几种。

(一)产地检疫 是指在农牧畜禽饲养场或乡镇畜禽饲养户等畜禽生产地,就地对畜禽进行健康检查。

产地检疫的要求:对畜禽饲养场或饲养户应按照检疫的要求,对畜禽的某些疾病如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进行定期检疫;对饲养种畜、种禽、奶畜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规定的国内检疫对象的要求进行检疫,或由当地畜禽防检机构进行检疫。凡引进的种畜种禽进场后,必须隔离一定时间,经检疫确认无疫病后,才能供使用。饲养单位或饲养户的畜禽出售前,必须经当地农牧部门的畜禽防检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当产地发生疫情时,所在地防疫机构应立即采取确诊和防制措施。

(二)城乡集贸市场检疫 是指在牲畜交易市场或集贸市场上出售的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在交易前进行的检疫。

市场检疫的要求:上市交易的动物及其产品,畜主或货主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并接受市场检疫人员验证检查和检疫、检验,无证不得进入市场。凡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者,由检疫人员补检、补注、重检,并补发证明后方可进行交易。凡出售的肉品,出售者必须凭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胴体上加盖的兽医验讫印章上市,凡无证、无章者不得出售。在市场发现的有病动物要隔离、消毒、治疗或扑杀。发现病死动物肉、腐败变质肉、假冒伪劣肉必须在检疫员的监督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卫生处理。此外,要做好市场中动物交易及动物产品出售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收购检疫 是指收购部门在产地或市场对要收购的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如果收购部门非农牧部门委托单位,必须由当地畜禽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收购检疫的要求:收购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非疫区收购。农牧部门的畜禽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经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四)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场所对拟屠宰的畜禽等动物进行的屠宰检疫和宰后检疫。

宰前检疫是在畜禽屠宰前进行的检疫。它是畜禽屠宰前最后的一次检疫,对及时发现病畜,实行病健隔离,病健分宰,防止肉品污染和疫病传播起着重要的把关作用。

宰后检疫是用兽医卫生病理学和实验诊断学知识对屠宰畜禽胴体和脏器等进行卫生质量鉴定。它是宰前检疫的继续和补充,可最终确定产品的食用价值。是控制疫病进入流通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卡,对于证明肉品卫生质量,消灭疫病都具有关键性意义。

屠宰检疫的要求:对屠宰畜禽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必须有防检机构监督。凡具有检疫条件的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畜禽的检疫、检验工作,一般由厂方负责,农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畜禽产品由厂方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出具验讫印章,由农牧部门派出的动物检疫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宰前检疫后的畜禽,根据其健康状况及其发现疾病的性质和程度作出准宰、急宰、不准屠宰、缓宰等处理。凡不具备条件的屠宰加工单位、个体户,由所在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检疫、检验并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对有条件食用肉,经无害化处理后供食用,而不能食用的肉或内脏应炼工业油或销毁。

(五)运输检疫 是指畜禽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收购单位为防止运输传播疫病,对经过铁路、水路、公路等运输的畜禽及其产品在启运前、运输中和到达目的地所进行的兽医卫生监督及检疫。

运输检疫的要求:畜禽在启运前3天以内,畜禽产品在启运前5天以内,货主需持有效期内的检疫证明(如毛、皮、骨、角等还需有消毒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派驻车站、港口或机场口畜禽检疫机构报告,由检疫机构验证检查。运输部门凭有效期内畜禽、畜禽产品检疫证明或畜禽产品外包装消毒证明办理托运手续。运输途中一旦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要向就近的畜禽检疫部门报告,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途中发现的病、死畜禽不得随意宰杀出售或沿途抛弃。必须在指点地点或到达站卸下,并在当地兽医人员监督下按规定处理。被污染的设备、粪便、垫草和污物不得沿途抛弃,可堆积于车或船的一角,待处理病死畜禽时,按有关规定一同处理。装运畜禽的火车、船舶、飞机不准在疫区的车站、港口、机场装添草料、补充饮水。运输用具、饲养用具在运输前和运输后,必须进行清扫、洗刷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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