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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395页(796字)

国家对工商企业的开业、停业、合并、转业、迁移等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建立经济户口,实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工商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国营工商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都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新建企业应从批准筹建之日起,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领取开办许可证,在正式开业前再申请登记。企业在停业、合并、迁移、转业或登记项目变更时,必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企业一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就取得了法人的资格,一切合法权益均受到国家保护。工商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合资各方股份额,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文号和日期,职工总人数及外籍职工人数。申请登记时提交下列文件副本: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县以上计划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中外合营企业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营协议、合同及企业章程,外国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文件。对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开业的,对违反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冻结银行账户、勒令停办,及至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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