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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职工群众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的实质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14页(1128字)

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一段时间里大多数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在厂长(经理)负责制条件下,工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实质是职工群众与经营者的关系。企业行政权力是企业中的中心权力,而中心权力的人格化代表是厂长(经理)这样的经营者。过去,企业经营者的权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形成无人负责的局面,企业改革后这种权威得到确认。但这种权力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和职工群众共同授予的。既有授权,就要制约。企业厂长(经理)大多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委任或招聘的,自然政府主管部门和职工群众就享有制约的权利,而职工群众的制约往往通过工会实现。有一部分企业的厂长(经理)是职代会直接选举产生的,职工群众就享有更多的制约的权利,工会也就相应负有更多的责任。职工群众与经营者的这种关系还有法律上的依据。企业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社团法人,工会主席是法人代表;企业行政是企业法人,厂长(经理)是法人代表。二者是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公司制企业里,由于产权关系内部化、分散化、社会化,产生了协调产权关系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这之中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具有更基本更重要的意义,工会代表职工与经营者协调关系也就具有更基本更重要的意义。公司制企业改变了产权“虚置”的状况,职工群众也成为财产关系的主体之一,而且与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外部个人股等股东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但是,产权关系并没有使劳动关系消失,协调劳动关系仍然是协调产权关系的基础。其原因在于,职工作为部分所有者的地位没有改变其作为劳动者的基本地位。因而,职工作为股东的利益没有改变其与经营者的相互制约的基本关系。事实上,工会与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与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发生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事项,大大多于工会与股东会发生的协调产权关系的事项。

综上所述,企业工会是联结职工群众与经营者的中介,是组织职工群众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在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里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工作的好坏影响着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行使得怎样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怎样。在一般公司制企业里,工会不是企业自身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机构,而是依法设在企业内部的职工群众的社会组织。它不隶属于企业行政,而是代表职工群众与企业经营者协调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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