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页(572字)

资本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私有财产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保护私有财产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一般都明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资产阶级整个政治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以及一切组织环节和活动程序都是为了保障私有制。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为了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条件下,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没收或征集私人财产为国家所有。如《魏玛宪法》第155条第4款规定:“大地宝藏及经济上可以利用之天然力,均在国家监督之下。私人特权,得依法律转移于国家。”二次大战后,为了克服垄断资本主义的弊端,出现了改良资本主义理论。该理论主张在保护资本家利益前提下,对消费者的利益也有所保护,对资本有所节制。在宪法上则表现为从绝对的个人权利的保护到社会权利的保护。但无论是实行国有的政策,还是实行社会改良主义政策,其实质都是保护私有制,都不能改变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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