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页(263字)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是指保护国家秘密不泄露或者遗失。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1951年我国政务院制定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80年国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履行这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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