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国人入境捕猎审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9页(239字)

1992年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章第20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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