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会计师实用全书

企业名称不得冠用哪些名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06页(350字)

企业名称除不得使用法定的禁用名称以外,根据《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不得冠用下列名称:(1)冠“分公司”名称的,必须有隶属的上级公司机构;凡采取松散的挂靠形式的,其挂靠的分公司不得冠以总公司的名称;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的下属企业不得冠总公司的名称。(2)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企业名称的,必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凡全国性公司与各类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不得冠用全国性公司名称,应另行申请登记名称。(3)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使用对外名称,其名称不得以数字代称。(4)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包括工会、青年团、妇联)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拒绝任何不适宜的名称登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