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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和征收增值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29页(898字)

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工作较为复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增值税额的法定基数。现行增值税采用从价计征的原则,规定以应税产品销售实现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包括销货价款、价外补贴及其他收入。无现成价格时以下列组成价格为计税依据: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由委托方纳税,受托方无同类产品价格比照,其组成计税价格为:(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扣除税额)/(1-增值税率);进口应税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到岸价格+关税税额)/(1-增值税率);以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增值税额为该应税产品的整体税额,从中扣除已税因素的税额即为实际应纳税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适用税率)-扣除税额。扣除税额按扣除项目的当期购入额已纳税额计算称为“购入法”,按当期实际耗用额已纳税额计算称为“实耗法”。扣除项目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等六项,这种扣除范围规定将我国现行增值税归入“生产型”增值税的类别中。扣除了项目的金额以实际采购成本或委托加工和外购动力的实际支付额为准。(2)增值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应纳增值税的产品的生产流转过程中,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环节。目前,只对工业品生产和工业性作业征收增值税。工业生产单位在销售实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其纳税环节规定在销售环节;自产自用产品的纳税环节规定在产品移送环节。进口应税产品规定以报关进口环节为纳税环节。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纳税环节规定在完工提货环节由受托方代扣缴,实行源泉控制。(3)增值税的征收方法有四种即:分期核实征收法,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定率征收、年终结算法是指纳税人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增值率,逐期计算纳税,年度终了结算,多退少补;单台定率法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单位产品的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核定扣除率(额),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定期定率法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按年或按季核定的应税产品的征收率或税额,分期纳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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