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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税务行政复议?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32页(442字)

税务行政复议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和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及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的工作。依照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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