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
书籍:会计师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48页(575字)
(1)主体不合格的经济合同。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以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的合同等。(2)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合同。包括: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买空卖空的经济合同;转包渔利的经济合同等。(3)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合同。包括:法律和政策明文禁止订立的经济合同;有意逃避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约束的经济合同。(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5)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包括: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真象,致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签订的合同;胁迫性合同,即一方对于他方精神上的强制,或者用可能使对方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要挟,迫使对方签订的合同;(6)违反法律要求代订的经济合同。包括:未经委托授权而代订的合同;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取消后签订的合同;代理人同对方恶意串通,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经济合同。(7)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而签订的合同。(8)可以撤销的经济合同。即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9)其他特殊情况出现的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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