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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违反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49页(489字)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5%—30%,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供方将产品自销而不按合同规定交货的,除按违约及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2)供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如需方同意利用,可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在合同交货期内修理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对需方自提的产品,供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负逾期交货责任,除承担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外,还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违约金。(4)提前交货、多交产品或交付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供方应承担需方代保管、保养的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5)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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