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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55页(367字)

是指三至五人合伙承租企业。合伙承租时,以合伙全体成员的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并由合伙人确定其中一人为承租经营者,即承租方的代表,也就是领租人。承租经营者就是该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合伙承租的全体成员都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五倍,其它承租成员的收入应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合伙人之间应有明确协议,对合伙的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合伙人的职权范围等作出规定。在租赁期间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时,除承租经营者负有补偿责任外,合伙租赁成员均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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