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56页(178字)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通常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包括:(1)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审查受理破产案件的开始程序;(2)法院依据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和界限作出破产宣告的宣告程序;(3)选任破产管理人,成立清算组,申报债权,调查审理和进行破产清算等的进行程序;(4)结束破产案件的终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