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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草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58页(765字)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一般讲发包方指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通常为企业所属上级主管部门,计经委等,承包方一般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起草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必须坚持以下几点:(1)承包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就一般合同而言,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为了保证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可行性,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经过司法部门的公证;(2)承包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首先,承包合同的主体虽然一方是作为人民政府代表的有关部门,另一方是集团、个人或企业,在行政关系上,他们是国家与企业、集团或个人的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但是在承包合同关系中,不存在这种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其次,体现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应该是对等的。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力而不尽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最后,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撕毁、变更或撤销承包合同。特别是作为行政上的上级主管部门即发包方,尤其需要注意;所谓自愿原则,就是指承包合同当事人出于真实的意见表示,自觉、自愿地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出于某种压力或胁迫,不是出于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等因素;所谓协商原则,就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或终止过程中都应自始至终坚持这个原则。在鉴订承包合同时,一方提出的条件,只有被另一方接受时,才能成立;如果对方不接受,要反复商量,直到取得一致意见时,才能成立。在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时,也必须是双方相互协商,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随意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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