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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和解和整顿?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66页(587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的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后,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在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2)财务状况进一步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无效行为之一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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