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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分摊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96页(258字)

即共同海损分摊的基准值,按船舶、货物、运费分别计算。我国1975年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即“北京理算规则”)的规定如下:船舶分摊价值按照目的港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或者是按照目的港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货物分摊价值按照到岸价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事后收得的运费扣除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时未完成航程的相应运费并加上列入共同海损的运费损失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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