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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同业有哪些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516页(377字)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同业的责任如下:

(1)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树立“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宗旨,不得以诋毁同业的方式抬高自己。

(2)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交流,团结协作,同心同德,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3)委托单位变更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相互了解和介绍变更委托单位的情况和原因。

(4)委托单位变更委托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予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支持和合作,包括需要时提供以前年度的查帐验证工作底稿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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