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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收费标准和规定如何进行经济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518页(436字)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收费标准和规定的经济处罚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收费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的财政机关报告。既不报告,又不执行收费标准的,主管的财政机关可以处以标准应收费额的20%的罚金,其中多计费用的,应当责令退还。

(2)在一个地区,对同一委托业务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收费,除标准变动和业务要求不同者外,应当一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得以降低收费争取委托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标准或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的财政机关应当查明情况,对于确系以降低收费争取委托业务的,可以处以相当于降低额的罚金,并不得向委托人补收少收部分。

(3)主管的财政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得到帮助而支付介绍费,或者以提供帮助而收取介绍费的,可以处以相当于支付额或收取额二倍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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