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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法规中,受控的外国公司的收益有哪几类不能享受递延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41页(604字)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F分部(则)规定:对从受控的外国公司所获得的“被动收益”不能享受递延优惠,必须在国外公司获得的当期申报,并交纳所得税。这几种收益是指:(1)为美国风险支付的保险金。是指美国公司在避税港建立保险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未履行实际的保险服务,但却收取保险费,为母公司的风险保险,这样,母公司可通过支付过高的保险费,将收益集中到子公司的帐上;(2)外国基地公司个人持有收益。是指从外国基地公司收取的股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由所有权而不是实际生产或销售商品或劳务而获得的收益;(3)外国基地公司销售收益。是指受控的外国公司并没有亲自参与销售活动,只是一种帐面销售活动,从这种销售活动中获得的收益;(4)外国基地公司劳务收益。是指外国基地公司并未提供实际劳务,但却将其他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利用管理、工程或他技术而取得的收益转到基地公司帐上的那部分收益;(5)外国基地公司运输收益。是指受控的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以外所获得的运输收益;(6)联合抵制收益。是指与阿拉伯国家联合起来抵制以色列的公司,从联合抵制活动中所得的收益;(7)向外国官员的行贿费用。以上七类收益一旦取得就要确认为母公司的收益而在当期交纳所得税。唯一例外是,当受控的外国公司的上述收益低于母公司毛收益的10%时,这部分收益可以不按F分部收益条款处理,亦即不必在当期申报并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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