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2页(362字)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广播电视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该法规共有4章19条,主要内容有下列几方面:①广播电视设施的范围,包括节目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设施,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保护管辖的职责等。②保护措施,《条例》列举了严重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传送和监测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率的行为表现,并为此规定了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作业、种植树木作物、挂接设备、天线场地铺设电力通讯线路的要求。③罚则,《条例》规定了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追究责任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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