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页(849字)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的权力。从行政立法实践看,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事项主要有:有关地方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行政管理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事项;确定相应地区范围内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规则或有关管理的标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加以试行的事项等。由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权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的权限划分在法律上不明确,加之实践中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规定的事项有许多交叉之处,使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权的范围和界限处于不很明确的状态。为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对规范调整的特别的需要,目前在实践中,由地方政府制定大的多数的行政法规规范中,地方政府规章的数量远比地方性法规为多。关于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权的范围,除了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外,同时要参考下述因素:①法律授权。关于某一具体的立法事项,如实施细则等,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有明确授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根据授权划分其立法权限。②立法事项的性质。我国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职能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行政工作。因此,凡涉及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或涉及本地区全体公民重要权益或影响公民实体权利、义务的,由地方性法规规定;而涉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的一般性问题,由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予以调整。③立法成熟程度。在地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应当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立法的问题,如果立法条件不够成熟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后,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④技术性,业务性规范的多少。由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技术性、业务性规范较多的立法事项往往比较熟悉和易于把握,而且这些规范大多涉及行政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来调整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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