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页(752字)

管理地方性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我国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某些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设有一级人民政府,即自治州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市管县的市的人民政府,这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即为四级而不是三级。至于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区公所,在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它们均不是一级地方行政机关,而只是相应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从属制:既从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同时又从属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且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正副职政府首长和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州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乡镇人民政府则只设乡镇长、副乡镇长,而不再设专门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时设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两种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正副职政府首长组成,省、州级政府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还包括秘书长。政府正副职行政首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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