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页(574字)

亦称狭隘民族主义。多民族国家内人口占少数的民族中民族主义残余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其主要表现是,在长期的民族压迫制度下生活,由于受到大民族主义的刺激而形成的保守、排外情绪和心地狭窄、猜测妒忌的心理状态,常常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表露出来;片面强调本民族的局部利益,忽视国家的整体利益,缺乏全局观念;对待较先进的民族的帮助,疑虑重重多于热情欢迎;处世待人,以族别作为判断是非与善恶的衡量尺度,等等。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的剥削制度,极大地削弱或从根本上铲除了地方民族主义赖以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地方民族主义残余思想,对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事业有很大的危害性,它在部分干部和部分群众当中仍有一定的市场和影响。这是因为,人的意识落后于其社会存在,错误思想及其影响,要经过长期不懈地正面教育才能克服。重要的是,必须坚持进行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继续开展民族团结的教育,反对大民族主义思想倾向的同时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但是,地方民族主义如同大民族主义一样,一般地说,都属于思想认识问题的范围,除与外国势力合谋进行公开叛乱和从事民族分裂活动的极少数人外,都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主要是靠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和引导,才能使他们摆脱错误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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