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页(3506字)

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职权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②人事任免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③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作出答复。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地方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表大会会议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为了保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补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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