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剩余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5页(200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42条规定:(1)当组合的会计年度中发生了损失时,以事业准备金、资本积累金、法定积累金的顺序填补之。(2)组合如果不是在填补了损失,并扣除了第141条规定的法定积累金、事业准备金及结转金之后,不得进行剩余金的分配。(3)剩余金的分配依据章程规定比率和交纳出资额进行;当仍有剩余时,依据组合员或会员的事业利用分量比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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