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6页(530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64条规定:(1)当水产业协同组的任员不论以任何名义而在水产业协同组合的事业范围外贷放或使用资产,财产时,处以十年以下的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金。(2)当水产业协同组合的任员有违反法令之规定的行为,从而给水产业协同组合造成损失时,或从事了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之事业以外的事业时,处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50万元以下的罚金。(3)对于第1项和第2项之犯罪者,可根据情况而同时科以徒刑和罚金。第165条规定,当水产业协同组合的任员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30万元以下的罚金:(1)对于需要监督机关认可和批准,或需要报告的事项,没有取得认可和批准,或没有进行报告时;(2)怠慢登记或进行了不当之登记时;(3)在监督机关、大会、代议员会或理事会上进行了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了事实时;(4)违反了第7条、第48条、第60条、第131条、第140条、第141条、第144条或第147条之规定时;(5)违反了第67条第2项、第80条、第81条或第82条之规定时;(6)怠慢应公告之事项,或进行了不当公告时;(7)拒绝、妨碍、怠慢监督机关的检查,或对该当检查员的质询提供虚假的陈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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