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理事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6页(208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54条规定:(1)组合设立理事会。(2)理事会由组合长和理事组成。(3)理事会由组合长召集;当专务有要求时,须召集之。(4)下列事项须经理事会议决:(1)组合员的资格审查;(2)规约的制定、变更或废止;(3)执行业务的基本方针的决定;(4)法令或章程规定的事项;(5)大会委任的事项和提交大会附议的事项;(6)组合长及任员提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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