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建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6页(272字)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8条规定,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准备书有意见者,可自第16条所述公告之日起,至该条阅览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的2周以内,向建设者提出书面意见。提出前款规定的意见书所必要的事项,由总理府令规定之。第19条规定,建设者在经过前条第1项规定的期限后,应向有关都、道、府、县知事及有关市、镇、村长书面报告该款规定的意见概要和自己对该意见的见解。第20条规定,有关都、道、府、县知事收到前条规定提交的报告后,在政令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准备书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者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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