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说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6页(328字)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1)建设者应依照总理府令的规定,在前条阅览期限内,在有关地区召开说明会,让公众了解准备书中的记载事项。在此情况下,若有关地区无召开说明会的合适场所时,可在其他地区召开。(2)建设者召开说明会时,应该定出预定召开的日期及场所,并依照总理府令的规定,在召开1周前予以公告。(3)建设者在规定预定召开的说明会的日期及场所时,应听取有关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4)建设者因不属于自身责任的原因而不能召开第2款规定的已公告的说明会时,可不召开该说明会。在此情况下,建设者应依照总理府令的规定,在前条所述阅览期限内,努力以提供概要书及其他方法使公众了解有关准备书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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