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书建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6页(303字)

日本1997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规定,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对方法书有意见者,可自前条规定的公告之日起至该条阅览期限届满之日之次日起的2周之内,向建设者提出书面意见。有关前款规定的有关书面意见的提出所必要的事项,由总理府令规定之。第9条规定,建设者在经过前条第1款的期限后,应向管辖第6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地区的都、道、府、县知事及管辖该地区的市、镇、村长提交记有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而阐述的意见概要报告。第10条规定,前条规定的都、道、府、县知事收到该条规定的意见概要报告后,应在政令规定的期限内,对有关方法书,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者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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