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页(1374字)

1954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50年政务院制定了《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51年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政务院公布了《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上述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和职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的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②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产生和任期。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县、市推选的代表,省人民政府的代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推选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军管会、市人民政府的代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推选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县、区和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分别由县、区人民政府的代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推选的代表,居民或农民推选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乡人民代表会议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必要时可特邀代表。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任期2年,市、县、区、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任期1年。③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可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下述职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施政方针和政策;审查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预决算;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④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会期。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市、县、区、大城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乡人民代表会议每月开会一次。⑤县级以上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省、市、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立协商委员会,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立常务委员会。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联系代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负责本级人民代表会议下次会议的准备工作。省协商委员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市、大城市区协商委员会和县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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