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畜禽场经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6页(337字)

中国1997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国有种畜禽场,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企业法人。第19条规定,种畜禽场以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第20条规定,种畜禽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培育及提供良种、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第21条规定,种畜禽场应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繁育、饲养技术,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系统档案制度。第23条规定,国有种畜禽场使用的土地、草原、耕地、水面、生产生活设施、种畜禽和资金等国有资产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转让、平调和无偿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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