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牛海绵状脑病国家进口牛胚胎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3页(307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3.10条规定,当从不能证实无牛海绵状脑病,但又未曾宣布发生过先天性牛海绵状脑病病例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的胚胎/卵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1)符合规定标准;(2)禁止饲喂含有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的反刍动物饲料,且该禁令得到了强有力的执行;(3)提供出口胚胎/卵的母牛应满足下列条件:须应用永久性标记系统进行标记,以保证能够追溯到其生产母牛和原产牛群;不是确认或怀疑患有牛海绵状脑病母牛的后裔;胚胎采集时不被怀疑感染牛海绵状脑病;(4)胚胎/卵的采集、加工和贮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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