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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70页(652字)

1979年11月东京回合结束时,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名为《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在该协定中第一至四段的条款就是“授权条款”。授权条款首次在贸易关系和国际经济法上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待遇奠定了一个稳定的法律基础。该决定第一段规定缔约方可以撇开总协定第1条各款,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而不将此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第二段规定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在以下事项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1)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实施的关税待遇;(2)在总协定关于非关税措施规定方面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这些非关税措施是指在总协定下签订的多边协议所加以规定的那些措施;(3)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所达成的并与缔约方所规定的标准或条件相符合的旨在相互降低或取消对相互间进口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以及相互降低或折除对相互间进口的产品的非关税壁垒的地区性或全球性安排;(4)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的措施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第三段规定给在促进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差别待遇的实施不应构成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壁垒,不妨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降低或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差别待遇的制定应符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必要时应对它加以修改。第四段还规定了通知和磋商的一般规定。“授权条款”的通过使贸易优惠合法化,并且随着该款的通过,它便成了总协定法律框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参见“普遍优惠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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