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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70页(407字)

总协定考虑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在贯彻时会遇到一些问题,因此制定了保障条款。如缔约国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可以限制商品准许进口的数量或价值。同时,因意外情况或因对某缔约国承担缔约义务而使某一产品进口数量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有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该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对这一进口产品采取紧急限制措施,以帮助本国国内工业克服临时困难。限制措施可包括提高关税或采取非关税措施。在实行限制时要遵守以下规定:第一,进口国在实行保障措施前要与其他出口国协商,证明进口此类产品对本国的工业造成的重大损害或构成严重的威胁。第二,如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在紧急情况下,进口国单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后,受限制的出口国有权采取报复。此外,按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进行,即要限制就都限制,不能只对某一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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