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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60页(649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根据1990年4月4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限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处理各种事务,享有高度自治权。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并由外交部在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的防务、社会治安。中央派驻香港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地方事务,驻军人员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权,按规定自行处理行政事务。还享有立法权,但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香港法律与《基本法》有违,立即失效;除附于《基本法》的三个全国性法律,其余不在香港实施,但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还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等事务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如需在香港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香港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的区旗和区徽。总之,香港是高度自治而非独立的政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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