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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专员公署的职权范围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75页(1019字)

主要是指廉政专员公署、廉政专员公署专员、廉政专员公署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廉政专员公署直辖于香港总督,对总督一人负责。其职权在有关法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确保廉政公署的工作不受部门以外的人员干涉,能有效地发挥廉政公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依照《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法规进行工作。廉政专员公署的专员由总督委任,专员直接向总督本人汇报工作,而廉政专员公署则可以追查到总督以外的任何高层官员。廉政专员公署的全部职员不属行政公务员,无须通过公务员叙用委员会安排,可以自行招聘,其薪金也高于其他部门的公务员。其权力之大和执法的独立性显而易见。《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了职责,主要是,廉政专员公署的专员代表总督:(1)接受及考虑指控贪污行为的举报,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调查;(2)调查任何指控或涉嫌违犯《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规例行为之罪行以及政府雇员被指控或涉嫌滥用职权而犯有勒索罪名的,或政府雇员之任何行为与贪污有关或可能导致贪污者,并将调查结果向总督报告;(3)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惯例及程序,以便揭发贪污行为,设法修正可能导致贪污行为的工作方法或程序,向政府或公共机构首长建议,在配合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有效执行职责的情况下,修正有必要修正的惯例及程序,以求减少引发贪污的机会;(4)应任何人士之要求,就消除贪污的方法给予指导、建议和协助;(5)教导市民认识贪污之害处;(6)策动及鼓励市民支持扑灭贪污。为有效执行职责,港英当局通过制定和修正法例授予廉政专员公署专员及全体职员以极大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廉政专员公署专员的权力,廉政专员公署人员的调查权、搜查权、拘捕权、印取拍照权、物件检押和财产处置权、向裁判司申请并获颁领扣留旅游证件权、向裁判司申请令状将接受调查而行将离港人员拘捕权等。根据这些法例规定的权力,调查员可无须拘捕令而拘捕涉嫌者并进行审问;要求涉嫌者提出宣誓书和书面供词,列举其财产、开支、负债额及已调离香港的任何款项财物;有权入屋搜查、检取和扣押认为可作证物的任何物品,拘捕在场任何人士(只有律师事务所能以豁免);检查涉嫌者的银行户口及保险箱;在调查期间限制涉嫌者财产的处理,凭裁判司令要求涉嫌者交出旅行证件,涉嫌者有迹象离港时调查员还可持裁判司令将其拘捕并解交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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