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2页(760字)

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并不是一对矛盾。阶级性是相对于全民性来说的,社会性是相对于自然性来说的。社会性包括阶级性,它的涵义比阶级性要广泛得多。二、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割。没有无阶级性的社会性,也没有无社会性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寓于法的社会性之中,法的社会性受制于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社会性是互相统一、协调发展的。三、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截然对立,社会性即非阶级性。关于法律规范是否都具有阶级性的问题,主要有两种看法:一、只要是法律规范(包括技术规范在内),就都有阶级性。理由是:(一)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为一定的阶级目的服务;(二)都是国家制定的;(三)不能把技术法规与技术规范混同,技术规范一旦转化为法规,也就具有了阶级性。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只有从整体上来观察才有意义,因此不论是交通规则、卫生规则、环境资源保护规则,统统都具有阶级性。二、不能作“非此即彼”的回答,要作具体分析。法律在整体上有阶级性,不排斥它的某个部分作为独立部分时的非阶级性。如果否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忽视了法律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关于法律是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它同阶级、国家不可分。这样的规范只能为阶级社会所特有,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是不存在法律的。二、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也将存在下去。当然,必须区别无阶级社会的法律和阶级社会的法律,前者不具有阶级性,后者具有阶级性。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具有不同的性质、功能和不同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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