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绍尔群岛捕鱼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7页(363字)

绍尔群岛《海洋资源管辖权法》第8.417条没收中规定:(1)任何渔船,包括使用的渔具、家具、附属物、备品和货物,以及不管以任何方式捕获和保存的渔获,只要是犯有本法第8.414条规定禁止行为或造成这样的结果,都应没收交给马绍尔群岛当局或交给由批准的代理机构根据本法授予它的权力而指定的法人或代理。该渔船的全部或部分以及其他全部渔获将根据本条民事诉讼程序没收归马绍尔群岛当局或指定的法人或代理。(2)太平洋群岛托管地高等法院根据马绍尔群岛地区司法部长或受权实施本法条款的法人的申请,有权按本条(1)款规定下令没收。(3)没收的渔船、渔具、家具、附属物、备品、货物和渔获将被出售,所卖的收入存在管理代理处,根据本法第8.414条的规定使用,或者保存在批准的代理机构,或由其使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