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讨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00页(793字)

与经济法概念上的分歧相联系,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有多种不同意见:(1)认为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也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如陶和谦等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3个方面,一是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纵向关系;二是社会组织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横向关系;三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关系(《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2)认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李静堂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在管理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称为行政经济法更为确切。杨振山认为,经济法调整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权力和服从的特点。(3)认为经济法调整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或称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李昌麒等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关系——纵向和横向统一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经济计划和经济合同的统一,领导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统一,经济法就是适应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部门。江平认为是用纵向手段调整横向关系。(4)认为经济法调整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王家福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而是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采用的是不同性质的调整手段,把经济法看作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比较合适。(5)周沂林等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意志经济关系(《论经济法调整对象》,《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6)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佟柔等人认为,经济法中的各个经济法规,是把某种具体的经济现象、经济过程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在这种经济过程或现象中往往包含着许多种类性质各不相同的经济关系,需要用不同的调整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因而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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