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01页(774字)

这是诉讼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赵光裕、宁汉林等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或实际上已采用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诉讼原则,不是实体法原则,并不要求具体形成无罪的概念,因此毫不妨碍司法人员进行侦查、揭露犯罪工作,反而有助于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地将被告与罪犯划等号,可以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无罪推定在诉讼上所要解决的是举证责任问题,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追诉被告犯罪时必须负责提出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犯罪;不采用无罪推定必然导致有罪推定,两者之间只能有一种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采用无罪推定原则,但除了第64条有关规定外,绝无要求被告负责提出证据的规定,而是要求由公诉人或自诉人首先负责举证,这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论无罪推定》,《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王桂五、张子培等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没有采用也不应采用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提出的人权口号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其出发点是保障人权,保护被告人利益。有罪推定是有罪的先人为主,它导致主观臆断,刑讯逼供,冤枉无辜;无罪推定则是无罪的先人为主,它会影响有罪概念的形成,不利于同犯罪作斗争,无罪推定还引申出被告有沉默权,可作虚伪陈述等,它是从一种片面性陷入另一种片面性。我国刑事诉讼坚持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判决生效前,对被告人既不作有罪推定,也不作无罪推定,“被告人”就是其法律地位,他既享有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认为举证责任主要是由诉讼形式决定的,和无罪推定不可混为一谈(《评“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法学》1984年第4期;《评“无罪推定”》,《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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