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9页(768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由《澳门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的组成如符合该决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条件,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如有议员缺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根据《澳门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的议员10人,间接选举的议员10人,委任的议员7人。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的议员12人,间接选举的议员10人,委任的议员7人。2009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立法会任期为4年,第4年换届一次,与原澳门立法会议员的任期相同。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①行政长官依法解散立法会时,不论该届立法会议员任职多长时间,任期均告终结;②第一届立法会任期从1999年12月20日起至2001年10月15日止,为期1年零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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