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运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0页(1490字)
(一)法院的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权限。除以下两种情况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所有案件均有管辖权。这就是说,无论是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所有诉讼,法院均可实施管辖。
(1)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原则上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继续有效。澳门原有法律中的某些规定曾对司法管辖权加以限制。例如,澳门总督于1992年3月2日颁布的第17/92/M号法令第十三条就规定,涉及执行政治职能所作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行使立法职能过程所产生的损害责任、刑事调查、预审和诉讼行为、公产界定及其与私产的区分、当事人一方为公法人的私法问题等,不属于有关法院管辖权范围,不能提起诉讼。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维持了对法院管辖权的这一限制。
(2)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无管辖权。国家行为是指在国际法规范下国家的机构以国家名义对外国、外国人及其财产所实施的行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而无法自行作出判断时,应向行政长官取得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必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例如,法院在审理某案时欲启封搜查邮袋,但无法确定该邮袋是否为外交邮袋时,就要按上述规定办理。一经证实为外交邮袋,就不能开启,而应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二)法院独立审判及其保障
1.独立审判的含义
独立审判,又叫审判独立,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综观世界近代史,继英国之后,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宪法或者法律中规定了这一原则。《澳门基本法》充分肯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者指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独立审判原则,包含了几个方面的内容:①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此项权力;②法院、法官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③法院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审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④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2.独立审判的保障
独立审判制度使法院、法官处于一种比较超然的公正的裁判者的地位,免除了行政机关的专横和暴虐,使人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为了保障独立审判原则的真正实施,《澳门基本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
(1)豁免制。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以有助于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2)专职制。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者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以避免法官涉入利益冲突之中。
(3)终身制。法官终身任职,一经任命,除法定原因外不得被调动、降职、停职、强迫退休和解职,以保障法官自身的权益。
(4)高薪制。法官享有优厚的薪酬和待遇,并享有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