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4页(1280字)

国际组织是以加强合作为目的,依据国际协议而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的国际机构的总称。依法律性质来划分,国际组织一般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前者一般以国家为单位参加,后者则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

《澳门基本法》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涉外事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另一类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自行处理。从国际公法的角度看,参加国际组织正是一项重要的对外事务。

国际法虽然并不绝对排斥一国之下的某一地区在特定情况下参加国际组织的能力,但是,澳门作为一个地区,参加这些组织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必须得到宗主国的同意和支持。只有中葡双方进行合作,才能协助澳门加入这些组织。由于中葡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紧密合作,自《中葡联合声明》签订后至回归前,澳门加入了几个国际组织。加上以前由葡萄牙政府授权澳门加入以及因葡萄牙参加而延伸至澳门适用的国际组织,澳门共加入了30多个政府间的国际或者区域性组织,如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国际建筑师协会、国际大学协会、狮子会、扶轮会、国际青商会等。加入这些国际组织,大大丰富了澳门地区对外关系的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澳门国际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如此,仍然不能就此满足现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经济迅猛发展,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组织的数目也比过去成倍增加。据统计,在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上已有4000多个国际组织,其中,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380多个。澳门参加国际组织的潜力非常大。特别是当今世界经济迅猛发展,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非常必要。

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中央人民政府继续支持和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加入有关国际组织。对此,《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1)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者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国际组织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②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

(2)对澳门已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处理。对我国已经参加而澳门也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措施,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对我国尚未参加而澳门已经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