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确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97页(460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由下列任一有效文件确立:①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②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③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④身份证明局根据第九条(即过渡性规定)发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书。

符合本法“永久性居民”条中第一款第二、三项或第六项的规定,不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居住的人士,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须持有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出的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有效证件,无须申请居留权证明书。

除上述第二款所指的人士外,其他符合本法律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或第六项的规定,但不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人士须申请居留权证明书。

本条所指的居留权证明书的发出规章由行政法规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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