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67页(1113字)
工业产权申请人就其发明、其他创造或者识别标志自第一次提出工业产权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的标的提出工业产权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工业产权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优先权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得工业产权的申请人在某国第一次提出工业产权申请后有足够的时间去选择或者筹办在别国进行工业产权申请而不必担心在此期间被第三人抢先申请。澳门工业产权法规定:“已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任何一成员国家或地区,或向有权授予于澳门地区产生延伸效力之权利之任一跨政府机构,以正规方式提出授予本法规所指工业产权或授予同类权利之申请之人,以及其继受人,为在澳门提出有关申请之目的,具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之优先权。任何具有正规申请效力,且按世界贸易组织和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之任一成员国家或地区之国内法或城内法,或按上述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之双边或多边协定之规定而作出之上述申请,均构成优先权之依据。”可见,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确立了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赋予了符合条件的工业产权申请人以首次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因此,确定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对于实现申请人的优先权至关重要。《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在提出与先前之首次申请具有相同标的之后一申请之日,如该首次申请在未经公众审查、未留有任何权利以及尚未作为提出优先权要求依据之情况下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则应将该后一申请视为首次申请,并自其提出之日起计算优先权期限。”也就是说,在先申请必须是有效的正式的申请,被撤回、放弃或驳回的申请不能成为享有优先权的基础,不能以这样的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而且,主张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也必须负担证明在先申请和在先申请日的义务。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拟利用某一先前申请之优先权之人,应在其于澳门提出申请内附入指出该先前申请所提交之国家或地区、申请时间及编号之声明。”该法第十八条规定:“①经济司须要求主张优先权之人提交经接收首次申请之实体适当确认之副本,以及有关该首次申请之提交日期之证明书,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交以任一正式语文作成之译本。②上款所指之要求得随时提出,但申请人得于申请日起计之3个月内满足该要求。③申请之副本无须作任何认证;在上款所指期间提交该副本者,无须缴纳任何费用。④如原申请人之权利以任一名义被继受,则应在有关专利申请、登记或注册之申请于澳门提出时证明该权利继受之事实。⑤不遵守本条规定者,即丧失所要求之优先权。”这些相应的规定都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确认自己在先申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