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8页(821字)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零一条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规定:“①专利授予之保护范围系由权利要求书之内容确定,说明书及附图系作解释权利要求书之用。②如专利之对象与一项方法有关,则因该专利而获取之权利包括从已获专利之方法直接取得之产品。③涉及因一项发明而具备某些特性之某一生物之专利,其所授予之保护范围包括以相同或不同方式进行繁殖或增殖而自该生物取得之具备相同特性之任何生物。④涉及因一项发明而具备某些特性之某一生物之一项制造方法之专利,其所授予之保护范围包括以该方法直接取得之生物,以及以相同或不同方式进行繁殖或增殖而自该生物取得之具备相同特性之任何生物。⑤涉及一种含有某遗传信息之产品或由某遗传信息构成之产品之专利,其所授予之保护范围包括任何物质,只要其为该产品所纳入、包含于其内并在其内产生功能;但属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者除外。⑥由专利权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后,将植物繁殖之物质、饲养动物繁殖之物质或动物繁殖之其他物质售予或以其他商业化方式提供予某一农民时,即导致该农民获允许使用受有关专利所保护之动物、动物繁殖之物质或其收成品,以供其本人进行仅以继续其农业经营为目的之动物或植物种类之繁殖或增殖;上述情况为构成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不适用之情况。⑦上款所指之允许,并不包括农民为商业目的而从事或在某商业活动范围内从事之任何繁殖活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一项专利系以某新产品之一项制造方法为对象时,由第三人生产之同一产品即视为按该已授予专利之方法生产;但有完全反证者除外。”这就表明,在上述情况下,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生产某新产品的方法并没有侵犯专利权,否则其必须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得专利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