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发明的公开要约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82页(661字)

实施发明的公开要约制度是指专利权人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专利申请人在尚未就发明授予独家许可的前提下,可以向有权机关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并以要约人的身份公开这份声明,以期通过该声明使第三人得以非独家许可人的身份通过承诺要约人条件的方式实施发明的制度。这样的一项制度加快了专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的速度,因此,该项制度获得了澳门专利法律的确认。并且,为了鼓励专利人实施此项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实施发明之公开要约声明之公布,以及对于涉及该声明之撤回或失效之通知,经济司均不征收任何费用。同时,该条还规定,实施发明之公开要约声明未被撤回或未被宣布失效之期间,对受实施之公开要约制度约束之专利或专利申请而应缴之任何费用,可以依规定作出减少或免除。

此外,就实施发明的公开要约制度,澳门专利法还有以下的规定值得我们注意:①如果就报酬之起始数额,或就报酬数额变为明显不适当时应将之更改之规定未达成协议,则在当事人拟以仲裁方式解决时即通过仲裁定出有关数额,又或由法院定出有关数额。②作出上述声明之人得通过向经济司提交之请求书,随时撤回其声明;但对于已将实施发明之承诺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之人,则不得以作出该撤回声明之事实相对抗。③基于已确定之判决而认定专利权系属于非作出上述声明之其他人所有时,上述声明即告失效。④在上述声明未被撤回或未被宣布失效之期间,经济司就涉及相关发明之独家许可须拒绝在登记中进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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