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7页(295字)

免除刑事指控或刑罚的国家行为。一般根据国家元首的命令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律、行政机关的法令进行。赦免可以是仅免除刑罚,也可以是仅免除罪责,也可以是两者都免;可以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也可以是有条件和有限制的;可以是对特定种类的犯罪行为的,也可以是对一般犯罪行为的;可以是对赦免前特定时间内的犯罪的,也可以是对赦免前任何时间内的犯罪的。我国历史上仅存在过大赦和特赦两种赦免方式,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只规定了特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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